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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前一段关于婚姻法的高院司法解释三的争论相当热烈,大多数人认为此解释不合理。但司法解释的提出和发布的过程,竟是如此地简单,高院的个别部门几个人开会商量再经领导批准就可以发布了。这与真正的法治差距大也。
    在法治国家,司法解释的产生是相当谨慎的,需要严格的程序,不是一般人都能解释,必须是相应级别的大法官或委员会,过程公开透明,向社会发布详细的理由。而在普通法的国家,通过最高法院的判决来指导判案。那就要全体大法官在场,投票,公布投票结果,还要写出详细的判决意见书,不同意见的大法官也要写异议,公布于众。
    看来,我国有必要追究和治理一下高院司法解释的产生程序了。至少需要大法官投票、公布解释理据,详细说明,讲出道理。假如司法解释也成了利益集团的游说工具,那将何以实现法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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顾肃

顾肃

12篇文章 12年前更新

江苏启东人,知名政法学者,南京大学哲学与法学教授,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专职研究人员、教授 。美国杜克大学 (Duke University)哲学硕士(1985),南京大学哲学博士(1989)。曾任哈佛大学法学院人文学者,澳洲墨尔本大学、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等校高级访问学者。出版专著多部,代表作《自由主义基本理念》在中国大陆和台湾出版数种简繁体字版本,影响很大。最近出版《理想国之后》。在人民出版社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等社主编《政治法律哲学》、《大学文库》、《成功学习》等丛书。用中、英、俄、意、法等文字发表论文100余篇,为《新京报》、《法制早报》、《东方早报》、《南方周末》、《民主与科学》等中国和海外报刊撰写法律与政治方面的社评、评论、专栏文章100余篇,传播民主与法治的理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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